解读《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一)
导读:
作者:刘昊斌
案例:
北京某IT公司在与其职工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先是在2001年10月签订了一个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后来到期后,没有补签,一直到2003年10月份才又补签了劳动合同。在补签劳动合同时,确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但是公司在填写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时,却把实际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2003年10月12日倒签成了2002年12月12日。这就等于虽然劳动合同上写的是一年期,但是实际的劳动合同存续时间却还仅仅有三个月。当时此职工没有对此点提出异议。后来到了2003年12月,公司就通知此员工,说公司不再同此职工继签劳动合同。此时该职工对此深感不满,就来到我处进行咨询。
咨询要点:
1、 确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点主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严重者,可对单位按没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处以每人500元罚款。<<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2、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没有书面的约定,再加之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所以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很没有保障的劳动关系。在本案中,王某与单位之间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10月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在2002年10月至2003年10月这一年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这一年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
3、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随时可以向单位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对此,《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依此规定,在本案中,单位应当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双方签字之日始不能少于一年。那么在本案中,单位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使实际上劳动合同存续时间成了三个月,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了。
4、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方案:一是单位改正自己的行为,把倒签行为改正过来,双方继续履行改正过来的劳动合同;二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单位就应当按照王某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年补一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标准对王某进行补偿。
点评:倒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本身并不是一个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倒签后的劳动合同的实际期限低于了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低期限,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不当后果。
北京劳动律师网推荐律师:刘昊斌 13693398519 liu-mail@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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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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