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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违约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5 22:41:56 人浏览

导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涵义违约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责任的简称。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对方承担的一种民
劳动合同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涵义
  
  违约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责任的简称。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对方承担的一种民事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应包括如下几点内容:
  1、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
  责任根据来源于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这是违约责任不同于其他责任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一特点包含两层内容。第一,违约责任产生以劳动合同有效为前提。《劳动法》及劳动行政法规规定了合同有效要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形式条件,(即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和实质条件,(即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关于责任的任何约定都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以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义务为条件。《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这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即法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协商议定其他内容,即约定条款。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所规定的内容都是责任的来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或约定的行为的发生,即使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带来财产损失,只可能会产生其他形式法律责任,如侵权责任,而不会产生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经济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补偿上,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物质的惩罚上。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救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因对方违反劳动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给违反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以制裁。违约责任同时兼有民事责任、经济责任的特点,或者说违约责任兼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特点。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经济责任还指违约责任不包括当事人因违反劳动合同而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如果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当事人还应承担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除了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劳动行政部门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3、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准则。但国家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应充分地考虑劳动合同的特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规定许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在一定的程度上有自由约定违约责任的权利;当事人可事先约定定金的具体数额,违约金的幅度,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等的权利;甚至应允许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同时设立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的权利。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避免违约发生后确定损害赔偿的困难,并且有利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同时,也可以提高劳动合同当事人对违约后果的预见性,减少违约情况的发生。
  对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及约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劳动合同是否能够顺利的履行,决定着解决劳动合同争议是否公正。对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可以借助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劳动合同的效力,督促劳动合同当事人重合同守信誉,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约责任的作用
  
  违约责任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劳动合同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心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忠实地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如果因自己的原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应向对方承担一定的民事经济责任。这种民事经济责任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前提,不以自己是否愿意承担责任为条件。只要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守约方就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违约责任具有的惩罚性特点可以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时,法律就会强制劳动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通过违约方向守约方进行一定的补偿实现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这种补偿性使得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也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
  (三)预防和减少违反劳动合同现象的发生
  违约责任直接决定着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违反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种类。这对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有警示和约束作用。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若不认真签订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不仅达不到预期的合同利益,而且还要因此承担责任,受到惩罚,给自己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该慎重,对劳动合同条款应反复推敲,一旦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就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减少,杜绝违反劳动合同的现象的发生。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是指违约责任当事人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条件,有的称为一般构成要件。它与某一具体违约责任形式的构成条件即特殊构成条件相区别。
  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当事人主观过错。
  (一)违约行为
  所谓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或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相比,更强调的是特殊性或是个体差异性,即每一个劳动合同都应与其他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在不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表现各不相同。但是,作为一般性的违约行为可以概括出3个显著特征:第一,违约行为的主体只限于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即违约行为的主体只限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作任何有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均不是违约行为。第二,违约行为以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根本不用去履行。当然也就谈不上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问题。相反,如果行为人履行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的劳动合同,还可能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第三,违约行为所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劳动合同中的相对方的利益,非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成为违约行为的对象,非合同债权利益,不能成为违约行为侵犯的内容。
  违约行为依其违反劳动合同义务的情况不同,具体表现为:不履行行为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在劳动合同中不履行行为,是指劳动合同到了履行期限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或不实际履行的行为。例如在实践中,具体的劳动合同中都规定有明确的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期限;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的期限等;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期限。不履行行为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工资报酬等情况,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提供劳动的行为。
  不适当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虽然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但没有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或者说履行的劳动合同的义务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
  违约行为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劳动合同已被解除、被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委员会宣告为无效,就不发生违约行为。
  (二)违约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违约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指违约行为人在实施违约行为时,对违约行为及其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它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也有的学者区分为一般过错或重大过错。违约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可罚性的主观基础。
  判断违约责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离不开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劳动合同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内容是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追究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依据。
  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法律原则来判断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确定的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认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在追究其违约责任时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追究违约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违约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主观上有过错,无过错者不负违约责任。运用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比较现实,在实践中容易操作。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互有过错,则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的大小比例分担责任。运用过错责任原则易于分清责任。
  实践中,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行为严重,主观蓄意较强时,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容易判断。但在多数情况下,违约行为人总、是想方设法掩盖自己的违约过错,推卸违约责任,这就给过错认定带来许多困难。这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就能很好地解决问题。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指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此种违约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应推定被告是有过错,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过错推定原则要求,由被告举出证据证明其是否是存在过错,举证责任实际上转移至被告方面,即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并不矛盾。
  1.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人总是想方设法掩盖自己的违约过错,找出种种借口推卸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守约方举出证据证明违约方有过错的举证日益困难。而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违约方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在实践中不仅可行,而且有利于根据举证来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有利于督促违约方主动举证,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确实无过错,其反证比较容易,这样举出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即可。而一旦反证成功,违约方便可根据法律规定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运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可以督促违约方主动举证,从而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及时合理的解决
  运用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把所有举证责任全部倒置到违约方(被告)身上。依法律规定,被侵权方(原告)也必须承担一部分对违约行为的举证工作。违约方没有任何义务“自证其罪”。运用过错推定原则,将加害事实和无过错事实证明责任,合情合理地分配给最知情而又最能主动的详尽地提供情况的各方当事人身上。这种分配,有利于迅速全面地获得证据,弄清事实,明确责任,及时、准确地解决劳动争议,化解矛盾,稳定劳动关系。
  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可以很好地确定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解决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只要具备了违反劳动合同的两个构成要件,即应当承担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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