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认定的调整与演变
导读:
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认定的调整与演变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事实婚姻存在的认定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对事实婚姻的认识与认定,有关司法解释前后做出了三种不同的规定,相应出现也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同居关系三个概念。
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 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非常复杂,一是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群众更加习惯于以举办婚礼的形式定是否结婚;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强制性规定不清楚;三是一些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少,路途远,不方便;四是有的地方政府借结婚登记乱收费;五是一些人规避法律,有些人在“包二奶”后就更不愿意登记。虽然事实婚姻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不受法律保护,但考虑到事实婚姻在中国的现状及历史原因,特别是因事实婚姻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家庭问题,我国法律在不同阶段还是有条件地给予了保护。
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与演变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了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一次对“事实婚姻”进行界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根据这一意见,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即在准许离婚与不准许离婚的标准上,与法律婚姻相同。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此意见中提出了“非法同居关系”的概念。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从1994年2月1日,即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论其同居时是否结婚的法定条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该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相抵触者,应以现行法律为准。所以,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必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事实婚姻是现在很多人婚姻的一种装台,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事实婚姻特别的多,而且可能当地的人们也完全要让他们的婚姻装台变成合法状态的意识,当然也不是说说有事实婚
婚姻的了两种存在形式,一种就是我们正常的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的婚姻,还有一种就是事实的婚姻。在上个世纪的八九十年代有很多的老人都是事实婚姻,那么事实婚姻在我们现在是
核心内容: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我国现行婚姻法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即对于《婚姻登记管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