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于是2013年3-4月份夏某以朋友的身份去卯某租房,并强迫和卯某发生性关系,导致卯某怀孕,
进而给卯某带来极大的思想压力,致使卯某于2013年5月患上间歇性精神病;后边两人住在一起,
于2015年会夏某老家举行婚礼仪式,不过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结婚仪式完毕后夏某带着卯某
去深圳打工,两人租房子住在一起。2017年9月夏某以回来家照顾生病的父母为由离卯某而去,卯某因为有精神病
在外边很难做好工作,联系几份工作都做了不久就被辞退;加上夏某回去没有经济来源,随出去找工作未果,后来前几天
夏某回去找到卯某,给卯某找了份工作让进厂住宿舍。联系卯某的亲人,说卯某在外边和别人开房,没有义务照顾卯某也不想再照顾卯某,要卯某的家人将卯某送回家,并申称要起诉卯某的家人(卯某目前不知道夏某要抛弃她)。
卯某的背景:
卯某非常好面子,加上患有精神病,每天必须服抑制精神病的药物。导致大脑非常迟钝和智商退化。
如果起诉夏某强奸,碍于面子加上大脑迟钝无法考虑后果,卯某90%是说是自愿的。
面临的问题:
如果起诉:
1、夏某和卯某的婚姻是否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卯某由谁负责?怎样计算?
2、夏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犯罪,卯某及卯某亲人可以要求夏某赔偿那些损失和支付哪些费用?怎样计算?
如果卯某说是自愿的,那她说的话可以影响判决不?
如果影响判决不能成立强奸罪?
3、如果夏某的做法是合法,通过法院,卯某及卯某亲人可以从哪些方面要求夏某赔偿哪些损失和支付哪些费用?
4、如果卯某因夏某抛弃致使精神病复发和加重,后果应由谁负责?
如果私了:
1、如果夏某走法律程序是合法的,那私了夏某也同意给卯某一定的赔偿,签了协议按手印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私了可以合理提出哪些赔偿?赔偿额度多少合适?不过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1、夫妻双方各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到要落户的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夫妻投靠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审核后开具同意接受户口的准迁证;
2、持准迁证到女方方户籍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出户口的迁移证;
3、持迁移证、身份证、身份证、结婚证再回到要落户的男方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就可以了。 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满意,别忘了采纳一下,支持一下我的采纳率,非常感谢。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以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此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