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职工遭解雇引纠纷
导读:
[导读]:劳动合同案例多种多样,有竞业限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欠薪的,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随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大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谨慎小心,目前因为劳动合同引起的案例数不胜数,更加上很多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法不了解,遇到劳动争议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下面是关于劳动合同的一些案例的解读:
江苏的小慧到苏州打工,在工作期间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公司给予了9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后,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向小慧提出了终止劳动合同。小慧的监护人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了该请求。小慧随即将公司告上了法庭。4月3日,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解决了该纠纷,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则一次性补偿小慧34000元。
2003年8月,刚刚从技校毕业的小慧在学校的介绍下,来到苏州某公司上班,从事操作工工作,每月工资1600元。双方每年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至2006年7月20日止。
2005年10月30日至12月19日,小慧因患精神分裂症在老家盐城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小慧就再也没有到公司上过班。2006年6月6日,在小慧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向小慧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小慧公司与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期限为2005年7月21日至2006年7月20日,双方的合同将于2006年7月20日自然终止,并通知小慧于2006年7月到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006年7月21日,公司再次书面通知小慧,告知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已经为她办理完毕相关离职手续。由于小慧没有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随即于2006年8月将小慧的相关离职手续材料邮寄给小慧。
小慧在在收到公司邮寄的材料后,认为公司在其患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2006年7月20日以后的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2007年2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小慧的仲裁请求。小慧对此不服,遂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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