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
导读:
大家对于保险法应该都有所了解,在我国,保险人应该如何具体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方面存在着不少争议。那么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保险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有什么后果?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之所以给投保人这样的权利,是因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获得保险保障,但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已经无必要时,则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过,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关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约定解除事由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解除协议时也应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4、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
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7、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
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指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溯及力。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对以下情形不具有溯及力: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合同双方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原有状态的义务。由于解除合同,已多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并且责任方对他方造成的损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解除如果是由于被保险人不当行为所致,保险人无须返还保险费。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保险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的相关法律知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保险法没有赋予保险人撤销权,保险人主张撤销保险合同,应当不予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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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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