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解除杨某聘用合同关系
导读:
[导读]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终止是指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大竹林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杨世全,于2005年12月与大竹林街道财务统计科签订事业单位干部聘用合同,合同期五年。该同志从2010年7月19日开始至今,未经请假或其他正当理由,一直未到单位上班,长期旷工,街道通过多方联系或电话查找,均未找到本人,杨世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中“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单位拟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望杨世全本人或其亲属在接到街道拟解聘通知书15日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回原单位接受处理。
特此通告
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终止相关知识,合同中止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知道,建立劳动关系不只是有一种方式。,例如也有劳务合同,聘用合同等多种合同方式。那么您知道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
当我们去企业上班的时候,与企业签订合同是必须的。而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那么聘用合同和劳动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