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终止 > 合同解除 >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31 14:53:57 人浏览

导读: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无须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2)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3)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在其他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订立、合同终止等合同法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合同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