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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必须提前30日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0 21:03:25 人浏览

导读:

[真实案情]李小华硕士毕业后到一家证券公司上班,合同有效期3年,试用期从2004年7月持续到10月。李小华专业水平突出,各方面能力也很强,公司十分看重他。按照合同约定,李小华的试用期工资为2600元每月,同时公司每月发给他800元的住房和生活补助。李小华见

[真实案情]

李小华硕士毕业后到一家证券公司上班,合同有效期3年,试用期从2004年7月持续到10月。李小华专业水平突出,各方面能力也很强,公司十分看重他。按照合同约定,李小华的试用期工资为2600元每月,同时公司每月发给他800元的住房和生活补助。李小华见公司这么优待他,工作起来十分努力。但是渐渐地他发现公司内部存在很多问题,李小华希望自己能和企业一起成长,如果在这个公司继续待下去,不仅自己将来的事业不会有良好的开端,而且还很有可能妨碍自己的发展。2个月后,李小华决定跳槽。证券公司不同意,这么优秀的年轻人,公司怎么能放呢,于是千方百计予以阻拦,当月便扣发了李小华的工资和奖金。李小华多次交涉未果,在公司愿意加薪的情况下,李小华考虑到自己不一定就能马上找到工作,想到自己的经济压力只好同意继续工作。第四个月时,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从此停发李小华每月800元的住房和生活补助。李小华终于忍无可忍,再次下定决心离开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重又阻拦,最后提出,即使要解除合同,李小华也得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所以李小华还得再工作一个月。李小华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真实判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李小华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证券公司按劳动合同规定补发李小华的住房和生活补助,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专家说法]

中国劳动法智库网专家高峰律师分析: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李小华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他又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呢?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对于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看来,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若未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但必须同时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情况。我国《劳动法》同时赋予了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即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本案中,第四个月时证券公司停发李小华每月的住房和生活补助的情况下,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构成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李小华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他提出之日起,劳动关系即告解除。

证券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是李小华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原因。证券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应向李小华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提示]

本案中未涉及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请求,但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应该已经知道,证券公司在试用期的时候阻拦李小华辞职的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在第四个月李小华在证券公司不再按约定支付老的报酬时,又享有了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权,他只需通知证券公司劳动合同解除即可,在他向证券公司提出辞职时起,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告解除。

[关联法律链接]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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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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