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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法律意见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1 14:18:42 人浏览

导读:

关于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诉刘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几点意见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诉刘素英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相对而言,该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已拖延数月之久,虽说贵院已开庭审理,但

  关于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诉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几点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诉刘xx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相对而言,该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已拖延数月之久,虽说贵院已开庭审理,但迟迟仍未作出判决。为了便于贵院查清案情,尽快作出公正判决,还原告一个公道,我根据有关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意见,供贵院参考:

  1、被告刘xx在合同期满拒不腾退租赁房屋,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2007年12月3日,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止。2009年8月9日,原告提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被告,并建议其另行联系其他房源。被告接到通知并在通知上签了字。根据我国合同法235条明确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可是租赁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派人上门催促,被告仍不肯腾退其承租的房屋。

  特别强调的是,由于被告实施的非法侵占行为使该门面房不能及时得到应用,这将会推迟公司生产经营进度,继而使原告与有关企业签订的合同难以得到履行。这不仅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地损害了企业的商誉及形象。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理应为该行为承担责任。

  2、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出租门面房程序以及当时与被告签合同的情况说明。

  原告出租门面房一般程序:租房人先找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邓廷华开个条子并写清房子的面积、金额及所交款的年度;盖上公章后,租房人拿着条子去xx内行交款,然后再到集团财务部换取收据,最后再由租房人持有收据找邓廷华签租房合同。

  签合同的情况说明:当时刘xx去找邓廷华开条子说:“先把合同签了吧,我一定会去交钱的省的来回找你了”。邓廷华回答说:“先签了也可以,我以后见了缴款收据再把合同给你”。几天后,邓廷华路过刘xx商店门口见到刘xx问其已交过款,就从包里拿出一份空白合同草率的填了一下交给了她。当时急着有事又接了几个电话,可能出现点合同漏签等问题。对此着重强调的一点是,如果租房日期没填也有可能,但邓廷华绝对不可能填超过一年的日期,因为xx门面房租赁都是一年一签的。与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有很多人家,不仅仅只有被告刘xx一家。贵院完全可以找到这些人,作一个详细的调查,以便查清案情事实。

  3、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其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不当。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根据《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契约: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改变用途以及私自拆改承租房屋和设备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拖欠租金的。

  被告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就一直未交任何租金,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xx在合同解除后,理应立即腾退承租的门面房。然而,被告对此置若罔闻。被告该行为,不仅仅藐视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还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另外换句话来说,即便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期限有争议,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也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009年8月9日,原告提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被告,并建议其另行联系其他房源。被告接到通知并在通知上签了字。可见,当时被告对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做出这个决定,也持认可的态度。如果被告不认可这个决定,那么她也不会在解除通知上签字。因此,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的作法有理有据,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无任何不妥,而被告至今仍拒不腾退其承租的房屋,也不履行交纳房租的义务。被告该行为,是蔑视法律、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

  如果贵院不能尽快作出公平、公正判决来制止被告的嚣张行为,那么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便是一句空话。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国500强之一的国有企业,其财产属于国家财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历史以及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page]

  综上所述,被告拒不腾退其租赁门面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理应赔偿。原告解除租赁协议有理有据,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希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其侵占的房屋,并赔偿损失。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201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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