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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反变成被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10:53:3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何某和林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林某把房屋租赁给何某使用。而林某出售给周某。何某转租给吴某从事足浴经营。而何某认为周某悬挂租赁房屋现正出租广告牌影响他正常经营,因此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

  核心提示:何某和林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林某把房屋租赁给何某使用。而林某出售给周某。何某转租给吴某从事足浴经营。而何某认为周某悬挂租赁房屋现正出租广告牌影响他正常经营,因此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有效,拆除广告牌。

  近日,漳州芗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一块“真心为民”的牌匾,赞扬法院执行法官的执行工作。

  承租人将房屋转租

  2011年9月15日,原告何某与林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林某将丹霞路丹霞星城某幢某号二、三楼租赁给何某使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金,租期为5年。2013年1月21日,林某将丹霞路丹霞星城某栋某号店面及二、三楼出售给被告周某。之后,何某在2013年3月20日,将上述房屋转租给吴某从事足浴经营,何某向周某交纳租金至同年6月20日。

  2013年6月6日,何某向芗城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周某在5月31日在原告“大榕树足浴”的广告牌旁,擅自悬挂“该租赁房屋现正出租”的广告内容,影响其正常经营,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有效,并判决周某拆除广告牌。

  告人不成反被告

  在诉讼过程中,何某撤回要求拆除广告牌的诉讼请求,而周某反诉认为何某在未经其同意下,擅自转租房屋,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立即腾退房屋、支付所欠租金7333元及利息。

  芗城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判决,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何某应搬离其房屋,将房屋交还给周某。何某还应支付周某从2013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按每月2200元计算的占用费及利息。

  由于何某不肯履行判决结果,2014年1月22日,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办法官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多次主动联系周某,并发动周边邻居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何某自动移交房屋并支付占用费及电费,共计17800元。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大表赞扬,并向法院赠送一块“真心为民”的牌匾。

  (原标题:芗城法院:因租赁合同纠纷 告人不成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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