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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提走未付款 打有欠条想赖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1 10:15:29 人浏览

导读:

货主在提取托运货物后负有交付货款及运输费用的义务,当时提货未付款,物流公司可以要求货主在提单背面注明货已提完,现金未付字样为其提供方便,然而货主却以已付款为由赖帐。2009年6月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货主在提取托运货物后负有交付货款及运输费用的义务,当时提货未付款,物流公司可以要求货主在提单背面注明“货已提完,现金未付”字样为其提供方便,然而货主却以已付款为由赖帐。2009年6月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郝某某货款及运输费共计1663元。


  原告郝某某系郑州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扶沟县分部负责人,2008年9月18日,发货人秦某某与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一份,合同内容为:运至扶沟,收货人徐某某,运输费15元,货款1648元,共计1663元。由原告郝某某作为扶沟县分部负责人负责运输并代收货款。2008年9月21日,被告徐某某将货物从原告处取走,并在运输协议背面写上“货已提完,现金未付”,并由徐某某签名。现此笔货款1648元原告已赔付给发货人,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在领取托运货物后应负有交付货款及运输费用的义务,因被告未履行该合同义务,且原告已代其向发货人赔付货款1648元,被告应向原告负偿还责任,并支付原告运输费15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货款及运输费已交给原告的会计,因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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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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