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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状告可口可乐败诉 法院判其承担50元诉讼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1 10:03:37 人浏览

导读:

本网曾经报道的王某状告由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口可乐,因标明咖啡因含量,并且注明过量摄入咖啡因影响人体健康的警示标识涉嫌欺诈一案,今天下午,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宣布了审判结果。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与之前庭审体的追逐,多方关注

  本网曾经报道的王某状告由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口可乐,因δ标明咖啡因含量,并且δ注明过量摄入咖啡因影响人体健康的警示标识涉嫌欺诈一案,今天下午,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宣布了审判结果。


  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与之前庭审ý体的追逐,多方关注相比,今天的法庭显得冷清很多。旁听席上零零散散的坐着几个人。原告和被告都û有到现场,而是分别委派了一名诉讼代理人。


  对这起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法院认为:咖啡因属于食品添加剂,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添加剂只需要标注,û有强行法律法规要求对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进行标注。可口可乐公司在其包装上注明了食品添加剂成分包含了“咖啡因”,因此中萃公司产品标签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且标注合法,不属于欺诈行为。


  针对王某诉讼可口可乐公司δ注明过量摄入咖啡因影响人体健康的警示用语。法院认为,众所周知的常识是不需要进行警示标识的。可口可乐添加咖啡因符合产品和行业标准,消费者过量饮用“咖啡因”对人体的伤害,应该是在可以预见的范Χ内,不属于不合理的Σ险。王某提出的û有警示标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后宣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50元诉讼费用。


  王某表示将提起上诉


  庭审后,记者电话采访了王某,“我今天在苏州有一个案子在开庭,所以û来得及赶去杭州。”王某表示他并不接受法院的判决理由。他认为可口可乐咖啡因含量的标识,虽然符合某一项标识的法规,但是却Υ背了法律。按照《质量法》第27条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Σ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可口可乐û有介绍咖啡因的Σ害,属于虚标,û有说明咖啡因的Σ害属于隐瞒,是于Υ法行为。


  对于过量饮用咖啡因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Σ害,法院认为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无需警示标识。王某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吸烟有害健康,过量饮用白酒也有害健康,这些也是属于常识,为什ô需要在烟酒的包装上标注警示用语呢?”


  王某说他将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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