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工”也应该签订劳动协议
导读:
核心提示:年末假期“短工”需要签订劳动协议吗?“短工”也应该签订劳动协议,圣诞节、元旦、春节相继而至,省城大大小小商家迎来一年中最火爆的销售旺季,但同时也是用工最紧张的时期。因此,即将放假的大学生成了“短工”市场上的“香饽饽”,“短工”对此应该如何维权?
年末大学生“短工”问题
最近一段时间,市民走在街头不难看到,省城大大小小的商场、超市、饭店几乎都在招人。像促销员、导购、服务员、迎宾等岗位,商家的态度几乎是来者不拒。但部分用人单位在大量招聘“短工”的同时,却常常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求职者,尤其是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大学生一定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即便是应聘促销员、服务员等短期岗位,也要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打工中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方便日后维权。大学生应聘“短工”进入高峰期
年终岁尾,大型商场、超市频频推出促销活动,相应地,促销员、导购员受到青睐,成了商家争夺的“香饽饽”。最近几周,在省、市人才市场举办的招聘会上,许多商场都打出招聘广告,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在赶集网、58同城等网站上,年前促销、导购的招人信息比比皆是。
对此类信息最为关注的,无疑就是大学生群体,尤其是低年级大学生。他们利用寒假勤工俭学,一方面能找点事做,接触社会,另一方面还能挣点钱。但就在大学生应聘“短工”进入高峰期的时候,也有不少在校学生在网上吐槽,诉说自己的“不幸”遭遇。58同城太原版块上有一位网友留言,前段时间他和几个同学在某商场做圣诞节促销员,结果上岗后才发现每日薪酬只有当时承诺的一半多,“招人时承诺户外促销一天80元,实际上只给了50元,理由是促销未达到理想效果”。
防范解决大学生“短工”问题
面对类似情况,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大学生勤工俭学一定要注意维权,尤其要注意“试用期”骗局。因为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否则将视为违法。但实际上,无论是一个月,还是两个月的短期用工,很多用人单位都设定了“试用期”,或三天或五天,甚至一个星期,期间工资打折。对此,大学生一定要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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