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购物时间地点要写进合同
导读:
核心提示:4份201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公布,而在新版旅游合同对出游途中进店购物的时间、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严格约束,是对旅游法实施后在旅游交易形式等方面做出的补充,今后游客旅游途中要购物,将有章可循。
“同样的路线,安排购物的团只要3500元,纯玩团在4100元左右,不是说《旅游法》取消了购物吗?”想去韩国旅游的徐小姐告诉记者,她在很多旅行社里了解到同样的情况,购物团又“卷土重来”了,并且换了一个名称,“购物协议团”。
另一方面,也有游客在吐槽,出去玩么总要给亲友买点礼物,给自己买点旅游纪念品,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还是希望导游能推介一些值得买的东西,介绍几个能放心买的商店,再给点时间“血拼”。纯玩,空手而回,很多人表示“做不到”。
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4份201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及《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记者了解到,新版旅游合同对出游途中进店购物的时间、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严格约束,是《旅游法》实施后在旅游交易形式等方面作出的补充。
也就是说,如果今后旅游途中要购物,将有章可循了。
旅途中不购物,游客投诉旅行社
走过香榭丽舍大街,路过老佛爷百货店,望眼欲穿却两手空空归来。刚从欧洲游玩回来的Ann反问自己,纯玩团里不购物,这样的旅行真是自己想要的吗。
新《旅游法》刚实施时,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条规定无疑是给购物团下了封杀令。
“泰国、韩国产品翻了一番,新马泰联程产品在万元以上,欧洲荷法意瑞4国游一下涨了近3000元。”杭州一家旅行社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新《旅游法》刚实施时,给旅游行业带来的阵痛不小,大多数游客都在选择观望,迟迟不下单,去年‘十一’之后的报名人数环比下降了七成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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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际旅行社行政管理中心副主任童丹峰说:“当时新《旅游法》刚出来,购物被‘一刀切’。影响最大的还是欧洲团,组团去欧洲的顾客消费能力都较高,但在法国买不了包包,在米兰买不了时装,自己抽空闲时间去购物,可导游不在身边,连基本的问价格也不会,我们反而经常接到这类游客的投诉。”
“适当在线路中添加购物点是有必要的。”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韩国部负责人王洪超认为,“中国游客的消费心理及消费习惯就是这样,到一个没去过的目的地,好看的衣服、包包,便宜的化妆品、日用品,总会带点回来。纯玩团行程安排得很紧,白天进不了购物店,游客只能在晚上的时候自己去,大型免税店用地图还好找,如果是一些特色小店,在一个语言不通的国家里,购物就比较难。我遇到一个游客,不知是看了什么节目,到韩国一定要去吃蜂巢冰淇淋,结果找不到,就对我们旅行社很不满。”
另外,无自费项目也让不少游客的兴致大减。“在一些海岛游产品中,如果游客不提前做好功课的话,一些经典的水上项目就会错过。游客因为语言不通,去找导游帮助,若导游不出面协助,游客就会指责我们的服务不到位。”童丹峰说。
购物的时间地点,都要写进合同里
4月17日,新《旅游法》实施半年多后,与之相配套的新版旅游合同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保持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完整性、规范性、公平性、引导性的基础上,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
有三大亮点最值得注意:安排购物时,关于购物场所名称、地点、最长滞留时间、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果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发生购物、另行付费项目,合同中也应写明: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另外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滞留、甩团等行为,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其实早在去年年底,国家旅游局就下发通知,对第三十五条作出了新解释,意思是允许有购物和自费项目,但前提是要游客允许,并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当时的补充合同是杭州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协议。像今年韩国游特别火热,无论是协议购物团还是纯玩团,5月份的产品早在一个月前就售罄了。”童丹峰认为,“如今这个新的合同出来不到一个月,普及还需要一段时间,但形式上和此前已在用的旅行社行业协会制定的协议差不多,相信很快就能被市场接受,新版旅游合同确实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为透明的权益保障。”
“一下子出了四份示范合同,进店购物具体地点、时间长短都将在游客签字后生效,无疑是一次质的飞跃。”王洪超说,“旅游合同是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的重要交易载体,尽早让旅行社全面启动新版合同,也是帮助我们提高品牌形象,让市场秩序更加井然。”
(原标题:旅游途中想购物需签个合同 今后旅游购物将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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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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