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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变卦 合同被偷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09:40:5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高小姐与中介与卖家林女士签订二手房买卖的三方合同,高小姐支付购房定金和20万元赎契款,然而林女士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一人意见无效等理由拒绝执行买卖合同还转卖他人,然而高小姐申请仲...

  核心内容:高小姐与中介与卖家林女士签订二手房买卖的三方合同,高小姐支付购房定金和20万元赎契款,然而林女士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一人意见无效等理由拒绝执行买卖合同还转卖他人,然而高小姐申请仲裁原告变成被告,还有中介公司称保留合同被偷走,撤回交易合同。

  买家与业主、中介签了二手房买卖的三方合同,并支付了购房定金和20万元赎契款,业主变卦不卖,遂打起官司,孰料案件剧情一波三折:买家申请仲裁原告竟成被告,中介公司称卖家偷走合同并篡改、更受到主管部门压力被迫撤回合同,买家质疑房管局职员插手交易……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例。”对房产纠纷案件有着多年经验的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奋飞律师表示,现存交易模式有缺陷。他建议,买家应利用好《物权法》中“预告登记”这一制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卖家变卦 合同被偷改

  来自湖南衡阳的高小姐于2013年10月,经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中介,与卖家林女士达成协议,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三方合同”),出资购买林女士名下广州市天河区平月路南国一街15号的一处房产。并随即向林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和赎契款共计20万元,同时向裕丰公司指定的办理按揭业务的广州市盈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按揭费用6000元,由该公司代买卖双方办理了从房管局官方网站下载网签合同、预留交易双方网签密码等等的交易手续,买家并先行单方签署了书面的网签合同。

  然而,此后林女士却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其一人意见无效等理由,拒绝执行与高小姐的买卖合同。并在此后将这套房转卖给了他人。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名自称为林女士代理人的程先生竟在此过程中,以协商为名来到中介门店,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偷偷带走了三方合同中中介公司保留的一联。而根据此后中介公司向仲裁机构提交的陈述表明,这份合同被带走后有篡改删减痕迹。

  申请仲裁 原告变被告

  面对被毁约的情况,高小姐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林女士退回已付定金206000元,并根据条款支付违约金325000元及与本案相关各项费用。同时要求裕丰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高小姐认为,双方及中介公司已经通过网签合同的形式,确定了这起房屋买卖交易,林女士无故违约,并在其中有偷取、篡改合同、一房多卖等违规行为。而中介一方也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撤回了网签合同,应一并承担责任。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本案被告林女士却提出了仲裁反申请。与高小姐的陈述大相径庭的是,林女士在反仲裁申请书中表示,由于高小姐未按时支付定金,并主动撤回了合同,其才将此房转卖给了他人。并要求高小姐支付上诉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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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称受到压力撤合同

  按照中介裕丰公司向仲裁机构提交的陈述,在其所保留的合同被偷走后,约2013年11月8日,他们收到林女士代理人程先生和其朋友(天河区房管部门人员)来电,要求撤销网签合同。由于房管局属于房屋交易中的直接主管部门,中介迫于压力只能于按揭公司处撤回了交易合同。

  令人奇怪的是,作为主管机构的房管局,怎么会直接干涉交易呢?记者也就此事致电了广州市天河区房屋交易登记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规定买卖合同需当事双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撤回。房管部门无权也不会要求撤回合同。

  高小姐在得知合同被撤回后,于11月11日向法院申请了仲裁前财产保全,查封了涉案房产。12月6日上午,法院裁定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但亦于同日下午,根据其第二次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再次查封了涉案房产。当时天河区房管局向法院出具了已办妥查封手续的相关法律文件。但此后不久,天河区房管局又向法院发函,改称卖家林女士于2013年12月6日下午13点即已在房管局办理了涉案房产的交税过户手续,而法院是于13点40分左右才到房管局办理查封涉案房产手续的,据此认定涉案房产已经转移给他人,法院的查封错误,要求解封。

  买家质疑:神速过户有猫腻?

  高小姐表示,根据天河区房管局给越秀区法院的函件,2013年12月6日下午上班后不到半个小时,天河区房管局就将解封、缴纳税费和过户等等所有二手房过户手续一次办齐办妥并归档,将涉案房产转移过户给了林女士指定的他人,这样的速度非常反常。一般情况下,房屋交易登记排队都要排几个小时,为什么偏偏这宗交易就能获得超常规的办理速度,其他交易却要买卖双方等好几天呢?联系到前面电话要求中介撤回合同一事,高小姐认为很难相信这其中没有猫腻。

  在对房屋交易登记中心的采访中,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房产交易合同撤回、修改需双方当事人同意,房管部门自身并不会插手交易。他表示,如果当事人认为交易操作中有问题,可以提供相关资料,他们也会介入调查,坚决杜绝可能的越权行为。

  律师观点:现存交易模式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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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这起纠纷,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奋飞律师。许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案例。近年来在房屋买卖中出现的纠纷案越来越多,而如同本案一样,这些纠纷大多都是在中介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如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未经自己同意,对方私自修改了合同,可依法向仲裁机构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同时要求中介承担连带责任。”

  许律师还表示:“现有的房屋交易制度下,网签合同这种形式易被钻空子。同时由于中介公司的联合体房地产中介协会直接受房管局业务管理,不排除个别工作人员可借机向中介施加影响力。这也是现存房屋交易模式的一种缺陷。”

  那么在现有情况下,买卖双方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许律师指出:“为保障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的双方利益,《物权法》中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后,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过,这一制度在买房者中,了解还不十分普遍。许律师建议买房者利用好这一制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签订合同付款后业主变卦 买家质疑房管局插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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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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