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赔偿金数额过高 判决村委会减半给付
导读:
近日,平谷法院审结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平谷区大兴庄镇鲁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鲁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张先生补偿金2.2万余元。
张先生于2000年承包鲁各庄村集体土地175亩,承包期5年,承包费每亩每年130元。5月7日,张先生向鲁各庄村委会缴纳2000年的承包费。2001年9月,因村民要求口粮田,鲁各庄村委会将张先生承包的175亩土地收回,当时的村委会委员经讨论决定给付张先生两年的承包费4.5万余元作为补偿金,但因资金短缺未及时给付。后鲁各庄村委会进行了改选,现任村委会对给付补偿金一事不予认可。故张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鲁各庄村委会以张先生与前任村委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及张先生未到村委会登记债权为由对给付补偿金一事不予认可,但张先生与村委会前任委员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及其未到村委会登记债权并不能作为补偿金不存在的充分理由,鲁各庄村委会又未提供其他足以证明补偿金不存在的相关证据,故法院对村委会前任委员承诺给付张先生两年承包费4.5万余元作为补偿金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张先生承包的175亩土地是在承包第二年的9月收回的,而张先生缴纳了第一年的承包费,故认为补偿其两年的承包费明显过高,应给付一年的承包费2.2万余元作为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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