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玩笑”写借条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5月,借款10万元并提交借条一张,被告罗某某应诉后辩称借条上的签名不是自己书写,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的云鼎鉴文字(2009)第1012号鉴定书认为,借条上“罗某某”的签名系被告罗某本人书写。
庭审中,被告又辩称自己与原告以前是关系比较密切的朋友,借条是与原告“开玩笑”的时候书写的。
威信法院麟凤法庭审理查明:2007年6月21日,被告罗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有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法庭认为,被告认为与原告没有真实的借款事实,是与原告“开玩笑”时书写,但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理由及过程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反驳主张,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在庭审中并没有否认该借条的存在,且该借条经云南省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被告书写,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依法判决被告罗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0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正是:“朋友”关系虽密切,“借条”岂能随便写,朋友不成上法庭,“玩笑”苦果自己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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