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借款系"赌债"举证不能当偿还
镇雄县人民法院今日办结一起民间原告谢光秀欠款人民币14245元。
原告谢光秀起诉称:被告王必全为购买木材,于2006年4月10日和同年5月30日先后两次向我借款6700元和7545元(合计14245元),并出具了两份欠条给我。2009年后,经我多次催收,被告以没钱还款为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诉求判令被告偿还。
被告王必全辩称:原告曾开单卖"******",因我在其处买"******", 2006年4月10日通过结算,我欠原告6700元"******"赌债并出具欠条给原告。之后我又继续在原告处参与"******"赌博,至同年5月30日,共欠其7545元赌债,我又出具了金额为7545元的欠条给原告,但未收回第一份欠条。我与原告的债权债务是非法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经过举证、质证,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所持两份欠条系因进行'******'赌博而出具。通过审理,法院确认了如下法律事实:被告王必全于2006年4月10日和同年5月30日先后出具两份欠条给原告谢光秀,分别欠原告款项6700元和7545元(合计14245元)。2009年,原告与被告因该两笔债务发生纠纷,经村民小组长调处未果,原告于同年11月17日向法院诉求解决。
镇雄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必全出具欠条给原告谢光秀后,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偿还欠款,被告未偿还原告欠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的债务系"******"赌博债务,但其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解理由,故不予采纳。遂判决支持原告王必全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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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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