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上班时受伤致残 老板未签承包合同被判赔偿
导读:
阳新私企老板费某将自己的水泥厂承包给他人经营,农民工费某某在该厂打工受伤,因费某没有与承包人明确权利、义务内容,记者昨从市中院获悉,费某被判赔偿31万元。
1995年,该农民工到费某开办的水泥厂打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998年10月28日,农民工在石料车间作业时被山上滚下的石头砸伤头部,2000年,费某赔偿5万元。2005年,农民工经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后来,农民工将费某告上法院,要求一次性赔偿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共计35万余元。
阳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费某赔偿农民工31万元。费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认为,农民工从1995年起在费某开办的水泥厂打工,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费某虽将该厂承包给他人经营,但双方未签订承包合同,又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维持一审判决,费某赔偿农民工31万元。
2008年,该农民工不服市中院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近日,市中院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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