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相关内容解析
导读:
什么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关于法条的使用的一种法律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每个部门法基本都有司法解释,合同法有5个司法解释,本文针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某些解释条款作出一些分析,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系对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应当指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较高的债务,而并非本金数额较多的。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数比债务中,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的附设了担保,也有未附设担保等情形;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没附利息。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认定已经给付的到底清偿的是哪一项债务则十分重要。
2、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可以高于造成的损失,但不可以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可以理解不得高于损失的130%。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打比方说就是甲乙两人订立的合同,因甲的违约给乙造成了100万的损失,乙只能向甲索要130万的违约金,如果超过130万,甲方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以“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向法院起诉。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合同在签订、履行或者法律效力等方面的提供了可实际操作的规范,例对合同违约金的计算限额及债务偿还顺序的先后等各方面的规定,具体的内容有需要的可继续看司法解释中的条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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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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