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导读:
导读:采购双方就采购达成一致以后一般要以采购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关系确定下来,那么如何判断采购合同已经成立或者在哪里成立?
[典型案例摘要]
某年9月10日,A市的都美百货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市的亮嘉服装厂订货,双方在往来的电子邮件中约定都美公司向亮嘉厂采购山城牌西服,一共500套,总价5万元,都美公司应于10月30日以前支付货款,款到发货,并约定合同应以书面确认书为准。亮嘉厂业务员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后寄往都美公司。但都美公司并未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也没有将确认书寄回亮嘉厂。10月20日,亮嘉厂发出了双方事先约定的全部货物。10月25日,都美公司致电亮嘉厂,对其发货表示突然,并称货物积压,很难承担责任。11月5日,亮嘉厂复函,要求都美公司上柜销售西服,并表示如都美公司销售有困难,该厂不会不负责任。都美公司遂于当日拆包销售。11月底,都美公司将所销售西服的货款支付给亮嘉厂,12月中旬,亮嘉厂催促都美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都美公司提出退货。双方协商不成,都美公司将亮嘉厂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都美公司与亮嘉厂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在何时、何地成立?
1.采购合同成立的时间
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为了确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成立之前双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成立之后双方承担的则是合同责任。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有如下方式:
(1)承诺生效
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最普遍的情形,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诺生效便意味着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包括两种情况:
①书面方式作出的承诺于到达后生效;
②口头方式作出的承诺、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则是当场即时生效。
(2)当事人签字盖章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签汀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不论签字还是盖章都具有相同的效力,两者具备其一即可。
(3)当事人签订确认书
《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取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进行交易时,实际上承诺已经通过信件、数据电文到达对方,这时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但有时候当事人为了保险起见,特地要求签订确认书以防万一。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被人为地拖延到了确认书签订之时。确认书的作用只限于证明合同的成立。如果在承诺作出之后,合同一方拒绝签订确认书致使合同未能成立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page]
2,采购合同成立的地点
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将决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赋税的交纳、交易习惯的确定、合同的补充以及将来诉讼程序中的法院管辖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有如下方式:
①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②在一方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地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意思实现的地点。典型案例中代销合同双方意欲使西服在A市的都美公司销售,因此该合同成立的地点便是都美公司所在的A市。
③合同签订地。若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地点就是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其实就是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
[典型案例解析]本案中都美公司与亮嘉厂确实存在合同关系,但并不是采购合同关系,而是代销合同关系。首先分析采购合同关系。都美公司与亮嘉厂通过电子邮件对合同内容达成了共识,并约定签订确认书。但都美公司后来并没有在亮嘉厂签字盖章的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所以采购合同并没有成立。其次,都美公司通知亮嘉厂其无意采购西服,但亮嘉厂要求都美上柜销售,并表示如销售若有困难不会不负责,这一行为可以视为亮嘉厂委托都美公司销售其西服,两者之间是代销合同关系。
亮嘉厂向都美公司的复函可以看做是一项关于西服代销的要约,这时都美公司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都美公司于当日拆包销售的行为表明其接受了亮嘉厂的要约,所以合同成立的时间是11月5日, 而成立的地点就是都美公司所在的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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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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