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代子女签居间合同被认定成立
导读:
家长代子女签订居间合同,认定成立代理吗?
【律师提示】
买方购买共有产权二手房,应当注意居间协议和买卖合同的签字方法。《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签字页列举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卖方(maifang)为多人,则每一位产权人都应当将名字在签字页列明。买方为避免纠纷应当要求全部产权人亲自签字;如有产权人不能到场签字,则应当要求代签字人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将签字权利委托给代签字人;更进一步,可以要求到场签字的卖方(maifang)为未亲自到场签字的其他共有人在补充协议中做出单方承诺,这一承诺条款可以表述为"如果某某共有人不同意出售该房地产,则本人愿意承担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条(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责任。"
【案情介绍】
买方王先生购买卖方李先生、李小(李先生儿子,在读大学生)所有的位于浦东新区的某套房屋。2009年8月16日,卖方李先生签订《买卖意向金收据》,同意买方王先生支付意向金3万元,并约定如果卖方李先生、李小接受买方王先生的购房条件并签收意向金的,则该意向金转为定金。同时约定双方最迟于2009年8月30日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2009年8月30日,买方王先生和卖方李先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李先生代李小签字。当天,买方王先生支付给卖方李先生首付款25万元。
2009年10月8日,买方王先生要求卖方李先生、李小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但卖方李先生明确告知买方王先生,因为李小不同意出售房屋,所以房屋不再出售给买方王先生。
【案件思考】
父子共有产权的房屋,共有人之间代签字,代理关系是否成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卖方李小从未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过名,也未领过房款。房屋是卖方李先生和李小共同共有,李先生对李小的份额无处分权。签订合同后,李先生也未获得李小的事后授权或者追认,那么这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庭判决】
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卖方李小是李先生的儿子,是在校学生,该房屋是由卖方李先生和妻子到中介公司挂牌出售的,因此买方王先生有理由相信卖方李先生及其妻子已经取得其子李小的同意才向买方王先生出售房屋的。并且卖方李先生是在向中介公司出具了李小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后才与买方王先生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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