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假投资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
导读:
以香港投资公司名义与政府签订投资项目协议之后,以发包工程合同为诱饵,骗取集体及个人财物68.5元人民币。2月24日,瑞昌市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各2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12日,籍贯贵州的韩某某代表香港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瑞昌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生产、销售芯片《投资项目协议书》,决定在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开办企业,并授权委托瑞昌人王某某等人负责企业前期的筹建及签约等事项。2003年3月18日,王某某等人办理领取了“九江xx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月25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并申请办理了“九江xx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九江xx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的个人印章。后韩某某、王某某等人未按《投资项目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也未按照“九江xx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额和缴付注册资本,就于同年4月2日开始以“九江xx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工程项目,隐瞒注册资本未到位、工业用地未划拔等事实,先后与上海、湖北、福建、江西等建筑单位和个人签订了盖有“九江xx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及其个人签名盖章的虚假工程发包协议,并出具了盖有 “九江xx实业有限公司财务用章”的收款收据,以收取工程合同履约金、工程施工合同定金、工程合同押金等名义,共收取人民币65.8元。此款被韩某某、王志明等人挥霍一空。
瑞昌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九江xx实业有限公司”用地未有划拨,注册资金不能到位的情况下,以发包工程名义,隐瞒无履行合同能力,虚构工程项目及开工时间等事实,以单位名义签订虚假工程发包协议,骗取集体及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今年7月,乘客林忠因琐事与所乘坐的909路公交车司机许元林发生口角,随后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猛刺许元林的颈部,致许元林抢救无效死亡。昨天上午,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
以香港投资公司名义与政府签订投资项目协议之后,以发包工程合同为诱饵,骗取集体及个人财物68.5元人民币。2月24日,瑞昌市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合
[案例来源]:中鼎网[案情摘要]:原《财经时报》记者及其友茅以宁因敲诈勒索罪,均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两人均表示准备上诉9月12日,备受新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