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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4 10:40:22 人浏览

导读:

什么是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对特定的对象作出想要缔约合同的意思表示,希望能得到对方的回复。什么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回应要约人的要约,一经回复即合同成立。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什么是要约?...

  什么是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对特定的对象作出想要缔约合同的意思表示,希望能得到对方的回复。什么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回应要约人的要约,一经回复即合同成立。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要约?

  要约简单地讲要约人拟好一份合同(要约)希望别人签约而发出合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就受该意思拘束;可以撤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在这里小编提醒您,迟到的承诺即超过要约约定的时间回复承诺的,一般认为无效,除非要约人及时回复表示愿意接受迟到的承诺,合同可成立,但此时则变成了反要约或者是新的要约,与原要约有所区分。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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