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因意外身亡房屋租赁怎么办?
导读:
核心内容:承租人因意外身亡房屋租赁怎么办?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就因此而终止?就此问题,《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第六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因死亡等原因无法继续租赁房屋,第三人以共同居住人、个体工商户的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的其他合伙人的名义主张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应当举证证明与承租人生前存在共同居住或共同经营的要件事实。
出于维护稳定的租赁关系和市场秩序的需要,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或经营人的居住及经营利益也要加以考虑。第三人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如下要件事实的,就可以主张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
一、存在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要件事实
一般来说,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合同应当终止,但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由于与承租人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多为其家属等关系较为亲近的人,为了便利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实质上,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不会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反而会使出租方基于稳定的租赁关系获得稳定的租金收益;相反如果终止租赁合同,反而可能会损害出租人利益。
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对于共同居住人的范围,《合同法》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第三人只要能够证明与承租人有密切关系、具有共同居住利益即可。
(2)对于是否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共同居住人有选择的权利,也可以不同意继受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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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居住人要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权利,不是租赁权的继承,而是租赁合同的概括继受,并且是出于特殊保护需要而设的一种法定权利,不需以出租人同意为前提。
二、存在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经营个体工商或共同从事个人合伙的要件事实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屋租赁不再限于居住的需求,有的是为了经营、生产等其他需要使用房屋的目的。实践中,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中,对外签定租赁合同的主体通常是个人,很难将个人行为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利益分裂开来,如果个人死亡后租赁合同即终止,将严重影响个体工商的经营和发展,对此,《租赁纠纷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承租人因死亡等原因无法继续租赁的,个体工商户的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概括继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审理中,要注意如下问题:
(1)除承租人事实死亡之外,承租人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也会产生租赁合同的概括继受。法律意义上“死亡”,不仅指客观事实上的死亡,还包括宣告死亡。此外,宣告失踪的目的,就是要终止与其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具体到租赁合同关系中,通过租赁合同的继受,可以及时结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不明状态,并及时保护其他共同经营人的利益。
(2)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应是为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经营,如果租赁双方事先约定房屋用途是居住,其他共同经营人或合伙人就无权要求继受原来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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