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健身:居家安宁,请勿打扰
导读:
健身器材安装在两楼之间的空地上,人们锻炼时的喧嚣声让周边住户不堪其扰。
绿地变成运动场住户起诉要拆除
健身器材的噪音,锻炼人群的喧哗,让周边住户不堪其扰,为捍卫休息权,住户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开发商拆除引发诉讼的运动娱乐设施。
原告徐某等12人系镇江市松盛园小区第7幢楼房的住户。松盛园小区由被告松盛开发公司开发建设,该公司于2005年5月26日至28日向原告交付了所售松盛园小区房屋。2005年6月底至7月初,松盛开发公司在该小区第7幢楼和第8幢楼之间,靠第7幢楼南侧安装了一组健身娱乐器械。原、被告对于该设施的安装事先并无约定。
小区业主陆续入住后,使用运动器材和儿童游乐器械的居民越来越多,由于部分居民不能文明使用运动娱乐设施,嘈杂喧哗声致使原告得不到安宁,严重干扰了原告正常的生活和休息。原告遂向被告就设施安装地点提出异议,当时松盛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被告未予及时答复,后在当地媒体报道后,松盛开发公司答复出资出力将健身器材拆除,但移位至何处须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决定。
2006年9月,松盛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当年10月,业主委员会对设施去留等问题作了讨论,作出要求开发公司拆除的初步决议后,采取了设立意见箱向业主征求意见的方式,投反对票者较少,远未超过半数。业主委员会最终通过了拆除设施等问题的决议,并于2006年11月19日将决议寄给了松盛开发公司,要求开发公司于接信后15个工作日内拆除7号和8号楼之间的运动娱乐设施并恢复绿化,并要求将拆除的器材安装到小区中心广场。
由于拆除后安装在中心广场具体何处一直未能确定,业主委员会又发出告示,对安装地点征求业主意见,但最后未形成相关决议。由于业主委员会两任主任先后辞职,业主委员会至今不能正常履行职能,运动娱乐设施一直未拆除。
原告遂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拆除运动娱乐设施,并恢复该地块绿化。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松盛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拆除松盛园小区第7幢与第8幢楼房间的运动娱乐设施,并恢复该地块绿化。
一审判决后,松盛开发公司不服,向镇江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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