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过户没公证 赠房合同就是白纸一张
导读:
【案情】
2007年8月1日,王aa将其位于沾化县城的一套楼房赠给次子王bb,并签订赠与合同,该合同未作公证,所赠楼房未办理过户手续。次日,王bb搬进楼房居住。去年5月,王aa再婚,王bb对此表示不满,便经常找借口与其父发生争吵,两人关系不睦,王bb不再照料其父的晚年生活。不久,王aa将所赠楼房以185000元的交易价出卖与李汉年,并到房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2009年3月8日,李汉年要求王bb腾房,王bb以其父赠与在先且自己早已居住为由拒绝,二人发生纠纷。李汉年将王bb诉至法院。在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王aa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便追加他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5月14日,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当庭认定赠与物楼房的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出卖赠与物是对赠与的撤销,买卖楼房合法有效,依法支持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令受赠人于15日内腾房。
【焦点】
争议楼房原告已赠给被告,再将引楼出卖,是否侵犯被告财产权益买卖行为是否有效。赠与是否可以依法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具有救灾、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王bb虽占有其父王aa赠与的楼房,但由于赠与时他们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楼房产权并未发生转移,产权仍归其父所有。本案中,王aa父子之间的赠与行为既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又未经过公正,故王aa将该楼房过户出卖给李汉年的行为,事实上是行使了法律所赋予的赠与人的撤销权,撤销了对王bb的赠与行为。因此,李汉年作为该楼房的新产权人要求王bb腾房符合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王bb拒绝腾房显然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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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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