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关系?借钱、借房的“两借”关系?
导读:
2006年3月27日,田某某加入北京某合作社。同年8月22日,田某某与该合作社签订一份《集资建房协议》,约定:田某某参加集资建设朝阳区王四营乡某居住区工程,并取得3号楼3单元302号房屋;集资总金额为363689元;田某某于2006年8月22日支付首付款113689元;剩余25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2006年8月22日,田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合作社交付了113689元集资首付款。同年12月28日,田某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25万元,用于支付上述房屋的剩余集资款。银行发放贷款后,王某某曾替田某某向交通银行偿还了部分贷款。房屋交付后,王某某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该房屋。2008年10月6日,田某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现在,田某某要求王某某腾退该房屋,并归还王某某垫付的房款;但是王某某认为,该房屋是其购买的,因此拒绝腾退该房屋。
田某某为此咨询,本律师出具如下意见:1、诉争的房屋,从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到支付首付款以及按揭贷款都是以田某某的名义,而且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书是对田某某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在法律上的确认,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2、王某某称该房屋名为田某某、实际为其所购买,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已载明借钱借房的房产纠纷不宜认为房屋买卖的批复》对该情形明确指出应按借钱、借房的“两借”关系处理。因此,建议田某某以返还原物纠纷将王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田某某系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田某某只是因与王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将该房屋交给王某某居住。现田某某要求王某某腾退该房屋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称,其与田某某定有口头协议,由其出资购房,5年后田某某将该房屋过户给王某某,但其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本院对王某某的此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为此,判决王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该房屋腾退给田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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