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同举证难
导读:
于某支付了房款,也住进了自己所想购买的房屋,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就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了。可是一天,卖房方突然对他说,他从来没有和于某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也从来没有说要把房屋卖给于某。这一下把购房的于某弄晕了,到底是怎么回事?杨浦区法院就于6月24日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2年2月21日,市民张某委托中介出售自己在武川路上的房屋,当时约定房屋价格为65万余元。同日,于某委托该中介购买上述房屋。但于某只和中介签订了书面的《委托预定产权房协议》,并没和张某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当天,于某就按约定向中介支付了40万元,之后中介转交给房东张某,张某也出具了收条,但内容为:今收到中介首期付房款40万元。2002年3月4日,张某又通过中介收取了房款20万元,出具了收条。同日,中介与于某签署了房屋交接书,将张某的房屋实际交付给了于某。之后,于某对所购房屋进行了装潢,并一直居住使用。在该房屋交易的过程中,于某就一直和中介公司接触,最终也没有直接和张某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后来因张某拿到于某房款后并未去银行注销抵押,而是挪作他用,所以房屋交易到2004年于某也没拿到该房屋的产权证。而2004年房价飞涨,上述房屋的价格更是急剧上涨,张某就更不肯再办过户手续。2004年12月,于某无奈只好将张某起诉到法院。
面对于某的起诉,张某则坚持认为,她只是从中介那里收到了房款,并没有和于某签订过任何书面买卖合同,所以她收到的房款与于某没有关系,于某是向中介购买房屋,他应当向中介主张权利,而不是起诉她。因为于某和张某之间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这给法官的审判也带来了一定难度,法院经过对各种间接证据认定,最终判决于某与张某之间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张某应协助于某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后,于某尽管长出了一口气,可一个房屋交易要折腾三年多他不知是该喜还是该悲。
法官提醒
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有些购房者此方面意识淡薄,对房屋转让需经过特殊程序,必须依法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向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申报核准办理登记手续等不甚了解,只相信实际占有房屋,忽视法定手续。这样的情况下,房价一旦出现波动,问题就接踵而至。比如本案的于某,一个简单的房屋买卖,就因为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让许多问题讲不清楚,结果拖了三年多时间,之间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靠官司是无法补偿回来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教训。所以在买卖房屋的时候千万不要想当然,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按规定的程序来,没有规定的也多长个心眼,这样就尽可能避免一些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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