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同能否代开发票
导读:
去年底,湖北省某县乡镇进行农村电网改造,在当地经营预制板生意的李老板在熟人介绍下和电力部门达成口头协议,他向电力部门销售了100个预制部件,价款合计为2800元。事后,电力部门要求李老板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于今年2月份结账,元月初,李老板按照规定程序,取得了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
春节过后,老李拿着他给电力部门送预制部件的记录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却被拒绝了。税务机关的人告诉他,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按销售额的6%缴齐税款以外,还要提供相关业务的供货合同,这让原本以为只要按规定缴了税就可以直接给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老李碰了个“钉子”。
老李说,事先销售预制部件只是一个口头协议,金额不大,而且熟人熟路的,他也就没和电力部门讲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儿。无论李老板向开票的同志好说歹说,他们怎么也不同意开,负责的同志还给李老板出示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提供供货合同”的条款,眼看结账的时间到了,没办法,李老板只好硬着头皮去找电力部门补签供货合同……
李老板虽然最后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他还是非常担心,因为他几乎全部的业务都是和客户口头达成协议,有的甚至是通过电话联系业务,根本就没办法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万一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事后又去找客户去补签合同的事岂不是很麻烦!笔者就此事询问了税务机关有关人士,有关人士指出,税务机关有关申请代开必须提供供货合同的规定,是为了防范纳税人借机虚开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确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肃性。
但笔者认为,实际上多数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应用口头承诺的方式比较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只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原则达成口头经济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理应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税务机关不接受纳税人的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而制定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提供书面合同的规定是有悖于《合同法》的。
笔者向税务机关建议,对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最好以开票所涉及的税额规定一个开票额度,以区别管理,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纳税人额外的开票手续,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办事效率。另外,笔者也要提醒相关的纳税人,口头合同虽然直接、简便、迅速,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最好不要采取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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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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