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定金的作用和分类
导读:
浅析定金的作用和分类
一、定金的概念和作用
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为保证合同
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
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三) 当事人一方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
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
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主要目的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定金是
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
物,是否履行与该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得失有着直接的联系,从
而促使合同当事人积极而适当地履行债务,以发挥担保作用,从此
角度出发,也可以说定金也是一种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形式。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成立,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
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这表明定金具有从属性。此外,定金
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且还应该有定金
的现实交付,如果不交或少将定金,将影响定金合同的成立。在定
金合同因一方不交或少交而不成立后,任何一方都不得请求法院强
制执行另一方根据尚未成立的定金合同履行给付定金的义务,法院
也不得强制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完毕全,定金应当以
原数退还或抵作价款。
二、定金的分类
在司法实践中,定金可分为五类
1、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要件的定金,因该定金的交付合同
才成立,通常情况下定金不应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否交付定金
不应影响当事人所订立的主合同的成立,因此成约定金应当由当事[page]
人特别约定。
2、证约定金,指以定金为订立合同的证据,证约定金是为证明
合同关系的成立而设定的,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
立为目的。
3、解约定金,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
定金,也就是说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
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该定金的特点在
于通过定金的放弃和加倍返还而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
机会。
4、违约定金,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
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对此《担保法》第89条规定:“”《合同
法》第115条规定:“”以上均是对违约金的规定,由此可见违约定
金是一种法定的定金,在实践中运用的最为广泛,通常而言,如果
合同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定金的种类,就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约定的
定金为违约金。违约定金通常兼有证约定金的作用。
5、立约定金,指当事人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专门订立的
定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将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
事人拒绝立约,则应加倍偿还定金,其作用表现在首先督促当事人
订约,其次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前保留自由订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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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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