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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定金的作用和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31 02:51:56 人浏览

导读:

浅析定金的作用和分类一、定金的概念和作用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

  浅析定金的作用和分类

  一、定金的概念和作用

  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为保证合同

  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

  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三) 当事人一方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

  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

  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主要目的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定金是

  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

  物,是否履行与该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得失有着直接的联系,从

  而促使合同当事人积极而适当地履行债务,以发挥担保作用,从此

  角度出发,也可以说定金也是一种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形式。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成立,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

  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这表明定金具有从属性。此外,定金

  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且还应该有定金

  的现实交付,如果不交或少将定金,将影响定金合同的成立。在定

  金合同因一方不交或少交而不成立后,任何一方都不得请求法院强

  制执行另一方根据尚未成立的定金合同履行给付定金的义务,法院

  也不得强制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完毕全,定金应当以

  原数退还或抵作价款。

  二、定金的分类

  在司法实践中,定金可分为五类

  1、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要件的定金,因该定金的交付合同

  才成立,通常情况下定金不应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否交付定金

  不应影响当事人所订立的主合同的成立,因此成约定金应当由当事[page]

  人特别约定。

  2、证约定金,指以定金为订立合同的证据,证约定金是为证明

  合同关系的成立而设定的,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

  立为目的。

  3、解约定金,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

  定金,也就是说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

  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该定金的特点在

  于通过定金的放弃和加倍返还而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

  机会。

  4、违约定金,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

  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对此《担保法》第89条规定:“”《合同

  法》第115条规定:“”以上均是对违约金的规定,由此可见违约定

  金是一种法定的定金,在实践中运用的最为广泛,通常而言,如果

  合同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定金的种类,就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约定的

  定金为违约金。违约定金通常兼有证约定金的作用。

  5、立约定金,指当事人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专门订立的

  定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将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

  事人拒绝立约,则应加倍偿还定金,其作用表现在首先督促当事人

  订约,其次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前保留自由订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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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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