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概念、特征
导读:
定金的概念、特征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货币。
定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于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对于所担保的主合同而言,既具有从属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前者是指定金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后者是指定金合同本身是合同。没有定金合同的成立,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关于定金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定金是由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形式
定金担保属于物保,形式是给付金钱。定金的给付,不是一般的给付,而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而不是作为合同的对价。其担保的作用,在于定金的丧失或双倍返还。
3、定金担保是双方当事人的相互担保
首先,定金与保证、抵押、质押不同,这三种担保应由或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之担保,而定金只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来担保。
其次,定金担保虽然由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当事人定金,但是对方一旦收受定金,也负有债权担保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均负有担保义务,享有担保的权利,互负担保义务。
由此可见,定金的担保效力较为优越。
4、定金的支付须在合同履行前进行
定金与保证不同。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并不立即履行保证义务,不立即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而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后,才由保证人负责。定金的支付,须在合同订立之时,或者在合同订立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即使是立约定金,也是在订立合同之前支付。总之,定金决不能在合同不履行或履行之后才支付。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定金也起着其他的作用,如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合同成立证明、解约条件等。
根据定金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成立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2)证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这种定金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尤其在有关合同成立的文件、手续等灭失的情况下,定金的存在对合同的成立就有证明力。
(3)违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债之不履行的赔偿。这种定金有一定赔偿的性质,对弥补债权人损失有积极的作用。
(4)解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自由解除债的关系的条件,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牺牲定金,从而解除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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