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此案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导读:
如何判定此案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史忠受雇于某公司从事房屋彩钢瓦安装工作,一日赵良友与史忠闲聊知道史忠会换房屋彩钢瓦,并且已工作多年,决定雇史忠为自家房屋换彩钢瓦。史忠找来一同工作的李义一起到赵良友家量房子。李义又找到徒弟于俊到赵良友家再一次测量房子,由李义画图纸确定用彩钢瓦的数量,并联系购买彩钢瓦事宜。李义与赵良友商定彩钢瓦由李义等人去买,费用由赵良友支付,换彩钢瓦人工费600元。
2007年7月1日早4时许,史忠、李义、于俊、黄恩堂(四人均受雇某公司从事彩纲瓦安装工作,但四人均无资质)来到赵良友家。于俊负责揭瓦,其余三人负责运输。瓦快揭完时,于俊从房上掉下来,摔伤并昏迷。120急救车将于俊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俊于当日中午死亡。
于俊死亡后,其父母以赵良友与于俊系雇佣关系,雇主应承担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良友予以赔偿。法院审理此案时,赵良友提出,其与于俊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死者于俊与被告赵良友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加工关系?赵良友是否应对于俊死亡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笔者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是:雇佣合同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雇员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的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的工资系计时工资,定期给付有持续性,而承揽合同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地位平等承揽人具有独立劳动性,对工作的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承揽人的报酬是计件报酬,一次性给付为准等。于俊与赵良友之间的合同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准即将房屋彩钢瓦安装合格为准,双方约定报酬即人工费600元是一次性给付,于俊等人工作不受赵良友的限制,具有独立性,因此是承揽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换彩钢瓦是房屋建筑的一部分,根据建筑法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工作需要有资质人员才能进行,于俊等人受雇于某公司,公司有从业资质,但于俊等人不具有从业资质,赵良友选用不具有从业资质的于俊等人换彩钢瓦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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