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与承揽的认定
导读:
案情介绍:被告周某与冉某系铺面相邻的两位个体户。2005年8月5日,黄某先到冉某处购买钢材未谈妥,后到周某处谈好生意。当日下午,黄某驾车到周某处装货。因周某门市部缺钢条和盘园,周某便向冉某调剂,黄某将货款全部支付给周某。其间,周某雇请两名小工装货。在冉某门市部装盘园的过程中,工人彭某不慎摔下死亡,其家属请求周某、冉某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本案谁是适格的赔偿义务人?二是本案应如何赔偿?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彭某受周某所雇为其提供劳务,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周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与周某、冉某之间是承揽关系,彭某在完成冉某的定作任务中存在过失,而冉某疏于防范,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各方观点迥异,争议很大。笔者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有关的法律和社会经验,本案应认定为雇佣关系,第一种意见正确。主要理由如下:
1.周某为完成与黄某的交易雇请彭某装货,二者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关于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一般情况下是比较清楚的,但在一些简单的劳务工作领域,有时显得比较复杂。就本案而言,以下两点是认定雇佣关系的重要参考:(1)彭某提供的工作是单纯的劳务。本案中,彭某的工作仅是使用劳力将货物搬上汽车,并不需要特别的技能或专业。而承揽关系对承揽人一般有技能或专业上的要求,且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并非仅是工作对象的物理位置的改变。(2)彭某在工作中受周某的指示和安排。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具有指示、命令权,是老板与工人的关系。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平等的商业关系,承揽人有工作方面的自主安排权利。
2.周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有观点认为,冉某应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彭某是在为冉某装货的过程中死亡的,与周某无关。笔者认为,彭某与冉某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方面,彭某虽然在冉某的门市部装货,但其是为周某工作,向周某领取报酬;另一方面,顾客黄某是与周某发生交易,冉某只是依惯例向周某调货。因此,在认定雇佣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之所以产生较大争议,除雇佣与承揽本身存在某些难以区分之处外,有人认为,认定为雇佣关系于周某很不公平。因为周某雇请彭某辅助其完成交易,从彭某处获得的利益很微小,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却要承担如此大的风险与责任,明显对周某不公。的确,从个案看有不公平之处,但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应当在审判中依法得到贯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现实生活中,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引起争议的时候较多,二者有些相似,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相
由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所引起的思考一、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某,女,武汉某燃气公司退休职工。原告田某,男,武汉某大学2003级学生。二人系母子关系.被告武汉市某某家
核心提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某与尚某某之间的关系应定为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认定为雇佣关系,王某某的损失应由尚某某负责赔偿;如果定为承揽关系,王某某的损失
1、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