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导读:
保管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一方当事人将保管物交予另一方当事人保管,那么有人会问保管是什么性质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吗,保管合同是否为有偿合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所以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1、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
2、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一)违约责任
1、《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
1、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2、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保管人将保管物交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负有保管保管物的责任,可见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的就是单务合同,比如单方赠与就是单务合同。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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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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