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中的质保金是否必须要缴纳
导读:
对于采购合同中的质保金没有规定必须缴纳,只是此项目一般是用于大额现金交易或者是一些短期内无法进行品质确认的材料。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采购合同中的质保金是否必须要缴纳详细内容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质保金,也就是品质保证金,此项目一般用于现金交易或大额交易,或者是一些短期内无法进行品质确认的材料。
2、一般目的是以防供应商的品质不良导致公司财产的损失。
3、具体比例每个公司所要求的其实都不一样,一般来讲都是20%。
4、也就是采购此批货物,采购方将会扣押或少支付20%的金额,直至验货保证品质OK后付齐全款。
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原告为被告在孟州市西工业开发区5号的安装工程及非标制作提供工程劳务服务,双方约定按工程劳务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365天)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结。随后原被告就工程劳务又签订数份简易合同,原告分7次给被告开具了工程劳务款发票,价款948549.09元,被告分7次扣质保金76303.87元,目前被告账上显示原告质保金数额为60303.87元,原告称被告扣原告各项罚款16000元,扣除后为60303.87元。
法律分析: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扣除一定比例的劳务价款作为质保金,被告账上显示原告的质保金数额为60303.87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显示被告帐上欠原告质保金数额为60303.87元,故被告目前欠原告的质保金数额为60303.87元,多余部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不予支持。按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及简易合同,质保金期限为一年,质保期已满,被告对工程质量未提异议,证实原告从事的劳务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及时、主动返还原告质保金,拖欠不还显属违约行为。原被告首先签订的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在该合同下的数个工程双方又签订了数份简易合同,简易合同在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的框架内对每个工程的具体名称、数量、单价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每个简易合同均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的一部分,原告工程结束后,被告于2012年3月20日付原告最后一次工程款170861.24元(已扣除质保金),原告于2014年元月23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诉讼时效已中断,原告诉讼并未超出法定诉讼时效,被告主张原告诉讼已过时效,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未约定拖欠质保金利息,原告要求利息,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焦作XXXX企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质保金60303.8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焦作XXXX企业有限公司承担715元,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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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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