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下落不明保证人能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导读:
去年,我的同学李某向万某借款15万元,借期为一年,我作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李某突然消失了,至今去向不明,也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可以偿还债务,因此,万某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我认为我承担的只是一般保证责任,万某应该先找李某,但万某声称李某已经下落不明,因此我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请问,现在李某下落不明,我是否还享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网律师解答:
根据来信分析,你依法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在承担了还款责任后,你可以依法向李某追偿。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法律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作了一定限制。《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即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骍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上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或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综上,主债务人李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且未留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中的第一种情形。因此,万某有权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当然,你在承担了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李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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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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