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和表决权受到一定限制的债权人。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无财产担保且债权已经确认的债权人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
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目的:被申请人×××,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破产,以维护申请人等的合法权益。 申请的事实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供的文书; 第八条 向人
公司不进行清算而等待公司登记部门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理的,不仅规避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的这种行为具有侵害债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
1.对债务人的限制。 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行使管理权,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必须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2.对抵押权人的限制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人的,在重整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只有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能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
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和认可,是首先应通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一般分为四个组来表决(按债权分类)。各个组均通过表决时,重整计划即获通过。然后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裁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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