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我国公司治理的现实意义
导读:
构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我国公司治理的现实意义
1.制衡“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资本多数决原则”产生于1843年英国枢密院的著名判例Foss V.Harbottle案。这一原则的实质在于在公司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度,让公司依据持股多数的股东意见,而不是所有股东的意见来作出经营判断,以便有利于公司机关及时作出决策。这一原则对于激励大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关系、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股权平等的基本体现。但是,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小股东的意志很难得到在实际中的体现,大股东具有优势地位,对公司发生实质性影响。当大股东通过表决权优势控制股东大会,进而在董事会中占据了绝大部分席位时,如果失去法律监控,大股东就会使公司的经营决策完全服从其意志,通过投资、资产置换、生产经营、收益分配、股权转让等手段将公司利益转移至大股东手中,从而损害小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
2.制衡“内部人控制”
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带来的问题,因此,公司治理的实质是构架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股东作为出资人是公司利益的终极所有者,将公司事务委托给董事、高管后,如何保护股东权益,如何确保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不滥用职权,尽职尽责地为公司和股东服务,成为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定的公司治理结构还难以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在公司实践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仍很突出,大股东“掏空”公司财产的实例屡有发生。为了切实维护股东权利,使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受到必要的制约和制衡,公司法除为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外,又开始赋予股东诉权。这对于敦促董事、监事、挂机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促进股东积极维护自身利益和公司里有都有着很大的作用。
3.化解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形成的表面原因是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深层原因则是传统有限公司的制度安排,即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公司存续和运作的基本原则。包括体现资本民主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以及体现资本维持和充实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虽然这种制度安排和资本至上的理念能够维护公司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利益,但也严重限制了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压制了中小股东的能动性和合法权益。
公司僵局的出现,无论对公司或对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损害。股东在成立公司时,享有一种期待权,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以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连续性;当股东之间丧失了相互合作的基础,或在公司经营政策上发生严重分歧,无法达到公司设立目的,本应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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