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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1]第18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7 14:00:45 人浏览

导读:

建市罚字[2011]第18号被处罚人:屈砚波聘用单位:广州市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屈砚波:2010年5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花世界购物中心工程在进行A1区桥廊楼面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高支模坍塌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此次事故中,你作

建市罚字[2011]第18号

  被处罚人:屈砚波

  聘用单位:广州市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屈砚波:

  2010年5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花世界购物中心工程在进行A1区桥廊楼面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高支模坍塌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

  此次事故中,你作为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在高大模板系统长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施工单位拒不对天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关于超高支模要进行整改的情况下,未能制止违法违规施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1年4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1]9号),并于2011年7月19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的申请,我部于2011年9月6日在广州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听证和事故调查结论,认为此次事故中,你作为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给予你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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