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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超时怀孕妇幼保健院受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01:26:07 人浏览

导读: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目前二孩放开的形势下,医院医护人员工作任务重而人手有限。现在很多医院妇产科的工作人员都是女性,而且是育龄女性,如果发生多名工作人员同时怀孕休假,难免影响到医院妇产...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目前二孩放开的形势下,医院医护人员工作任务重而人手有限。“现在很多医院妇产科的工作人员都是女性,而且是育龄女性,如果发生多名工作人员同时怀孕休假,难免影响到医院妇产工作的正常进行,医院管理层也面临一定压力。选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工作人员的生育权也属于无奈之举。”“发生这样的情况,追根究底还是因为医疗资源过于紧张。”

  王优银也表示,此类案例在企事业单位中并不少见,特别是在一些女性职工占比较大的单位,医院尤甚。“女性怀孕后孕期较长,员工孕期集中会导致用人单位岗位秩序混乱,甚至需要通过招新员工来弥补岗位空缺,这是一笔额外支出。”王优银说,不少女性员工顾忌自己的事业前途,往往依规行事。而事实上,单位此举已经对女性员工的自身权益造成侵害。这是不少单位出此“下策”的原因,但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

  定期孕检“有序生育”

  2016年4月,河南电视台报道了中牟县第一高级中学要求女教师“有序生育”,并规定各个学科可以怀孕二胎的教师名额,如果不遵守规定,将被换岗到小卖部当售货员甚至辞退。据报道,中牟一高还采取了三个月一孕检的措施,来杜绝女教师不按规定生孩子的情况;拿到怀孕指标的教师,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怀孕,名额将被取消。报道称该县的新圃街小学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2016年1月,据《江西日报》报道,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医院女职工30至34周岁者推后1年(即2017年1月1日)开始怀孕,27至29周岁者推后2年,26周岁以下推后3年,且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审批备案。如果不按规定,女职工需提前离职或离岗生育,重新上岗要经过医院择优录取。对既不辞职也不离岗生育者,医院将予以解聘。

  ■相关法条

  200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012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原标题:女员工超时怀孕北京一妇幼保健院4年共罚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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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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