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顺延
导读:
被拖欠工资及孕期工资等如数获赔玻璃钢管业公司招聘张华担任技术厂长,却多次拖欠劳动报酬,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并在张华怀孕期间以合同到期为由,停发所有劳动报酬。日前,卢湾区法院判决公司给付张华2005年9月至10月、2006年7月至2007年5月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共计81250元,全额承担张华的医疗费用1537.13元。
怀孕停薪公司与张华签订聘用协议,约定2005年6月18日至12月18日期间张华的待遇由公司负责,每月工资5000元,并自2005年6月18日起为张华缴纳“三金”。2006年8月9日,双方续订协议,约定协议期自2005年12月18日至2006年9月30日,工资待遇不变。
2005年9月、10月,公司没有付张华工资;2005年11月,公司因自身原因,通知张华暂不上班;2006年3月,公司通知张华上班。2006年5月,张华怀孕。2006年7月,公司停发张华工资。2007年2月22日,张华生育。2005年8月至2007年4月,张华花去门急诊医疗费用1537.13元。
补发工资法院认为,公司提出2005年9月、10月张华为其他公司工作,但未能提供证据,所以应支付张华在此期间的工资。而自2006年7月起张华不再上班这一点,公司也未能证实,所以,公司不给付张华2006年7月—9月的工资,也属不当。此外,2006年9月30日聘用协议到期,但由于张华正处于孕期,劳动合同依法应顺延,张华有权要求公司给付工资。
张华现主张公司给付工资至2007年5月30日止,这个主张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再者,公司没有为张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张华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一过错责任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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