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物业管理 > 其他物业管理法规 >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6月1日起施行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6月1日起施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5 15:21:57 人浏览

导读: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近日由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困扰厦门市业主多年的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选举难和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纠纷多、物业公共收益监管难等问题将得到有效规范。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近日由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困扰厦门市业主多年的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选举难和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纠纷多、物业公共收益监管难等问题将得到有效规范。

  若干规定是2010年12月2日由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明聪表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是目前物业管理的普遍问题。为了推动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若干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定条件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同时为了保证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该规定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的经费,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物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建筑面积比例预留未开发物业的委员名额,以保证后期开发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防止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物业服务企业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资产,若干规定明确,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撤出物业服务人员,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同时移交有关资料、资产、物品及清退有关费用,并在法律责任中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资产、物品和清退有关费用,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行为分别作了相应的处罚。

  为了方便业主监管,若干规定还要求,对公共经营收入的收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