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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孩子名义买房 离婚后房子怎么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19:23:1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市民王女士与丈夫婚后生有一女,今年12岁。5年前,王女士和丈夫以女儿的名义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现在,王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就这套房的处理问题产生争执。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核心内容:市民王女士与丈夫婚后生有一女,今年12岁。5年前,王女士和丈夫以女儿的名义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现在,王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就这套房的处理问题产生争执。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王女士认为女儿跟自己生活,房子应归自己,王女士的丈夫则认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于是,王女士前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咨询,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父母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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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说,王女士夫妇出资以女儿的名义买房,意味着父母对女儿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王女士的女儿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作为女儿监护人的王女士夫妇除非为了女儿的利益,否则不能随意处分女儿的这套房子。这件事情中,王女士离婚并不是为了女儿的利益,自然就无权处分该房产。[page]

  婚前一方买房贷款 登记在其名下

  一对夫妻离婚过一次,法官已经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女方,后来两者复婚又离婚,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时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女方认为,该房屋已经属于其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一位资深的房地产纠纷律师表示,在复婚时候,该财产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该财产已经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男方起诉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也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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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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