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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7 11:40:22 人浏览

导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国家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现将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42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国家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现将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42号)和《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39号 )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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