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地产法规 > 国家法规政策 >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时涉及的集体土地如何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时涉及的集体土地如何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3 15:54:57 人浏览

导读:

【实施时间】1997-10-10【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时涉及的集体土地应办理何种用地手续问题的请示》(浙土〔1997〕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实施时间】1997-10-10【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时涉及的集体土地应办理何种用地手续问题的请示》(浙土〔1997〕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直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外合资企业通过兼并的方式欲取得被兼并企业占用的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将该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方可以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向中外合资企业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