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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交房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2 04:12:41 人浏览

导读:

通知开发商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购房者应在约定时间内到房屋所在地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好记录
通知
开发商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购房者应在约定时间内到房屋所在地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验收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按建设部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从1998年8月1日起,开发商应在销售住宅时向购房者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不向用户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不得进行销售。事实上,到1999年6月,仍有不少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不向购房者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有些开发商则是在交房时向购房者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这符合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要求。
《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 签署房屋交接书
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不符合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不能签署房屋交接书,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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