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上约定的价格有法律效力吗?
导读:
曾女士来电问:我看中了一家即将开盘的楼盘的房子,房号为2栋305室,当时标价为每平方米5680元,我在售楼处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交纳了1万元定金。但是,一周之后去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突然提价加到5860元/平方米,请问我前期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效力?我该如何维权?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周立新律师: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律的性质,需要意向书的内容进行判断。如果意向书中明确了所购房子的具体房号并且标明了价格等具体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本符合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可以看成是一个附条件附期限的预约合同。
那么,预约合同中一切不违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中提到的购房意向书存在合法的法律效力,如开发商单方面提高价格,就涉嫌违约,一旦违约,购房者可要求其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一方说:开发商不按意向书约定事项签约而乱涨价,违背诚信,实属欺诈
一方说:“意向书”不是合同,价格意向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多支付违约金解除协议
孰是孰非?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商品房“意向书”纠纷案?这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近期来,大量订房户通过来访或电话形式咨询“购房意向书”的性质与效力,及其起诉手续等有关问题,这是源于开发商背弃意向书的约定单方涨价行为引起的系列类案。有的从约定每平米房价23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3700元,有的从暂定每平米房价35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5200元不等...【全文阅读】
本以为与开发商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并支付意向金后,便可等到开发商发售房通知,上海市民仲先生3年后等来的竟是开发商已将商铺全部出售的消息。仲先生一气之下将开发商—上海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市二中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解除仲先生与金轩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由金轩公司向仲先生返还意向金2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案情回顾:
2002年7月12日,仲先生与金轩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仲先生向金轩公司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取得该公司所开发的一小区商铺的优先认购权...【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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