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协商不成定金是否应退
导读:
购房合同协商不成定金是否应退
去年12月,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支付了认购房屋的定金1万元。该《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所定房屋,认购定金不予退还。我在7个工作日内前去签订合同,但因双方对于合同条款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致使无法签订。开发商拒绝退我定金,他们这样做对吗?
律师解答:
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如果买受人不来与开发商签合同或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一些开发商便不退还定金。定金的约定,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极不平等的状态,买受人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如果买受人真心希望购买房屋,则先期交纳的定金使买受人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只能违心地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一些购房人认为,一旦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无论什么原因房子最终没有买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还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卖人不卖此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王先生的情况就属于这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应该退还定金。
在此提醒购房者,最好的办法是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交定金并不是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所交款项不能认定是定金性质,可以退回。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可以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格式合同内容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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